對“套路貸”實施者定罪量刑的相關規(guī)定整理(最新)
發(fā)布時間:2019-05-22 14:21:53
1.什么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對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xié)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jù)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所涉嫌的相關罪名有哪些?
“套路貸”犯罪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觀上行侵財之實。本質上,是行為人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于侵財類犯罪,但由于犯罪手段、行為表現(xiàn)各有不同。司法辦案機關會根據(jù)“套路貸”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財產的具體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及相關規(guī)定,確定具體罪名。
(1)實務中,“套路貸”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等等。對于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主要靠“騙”取得被害人財物的“套路貸”,一般以詐騙罪論處。
詐騙罪的立案及定罪量刑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與“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2)如果“套路貸”實施人在“索債”時采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征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期間有非法拘禁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認定。
(3)如果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虛假訴訟罪名認定。
(4)對于“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guī)定進行數(shù)罪并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3.“套路貸”相關實施人刑事責任的認定規(guī)定:
(1)根據(jù)《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guī)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這里一般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相比較,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這里面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犯罪的,從重處罰。
(2)對于“套路貸”公司或者團伙里的工作人員、跟隨者,如果主觀上明知老板、股東、核心成員是在實施“套路貸”,認定為共同犯罪;如果的確就參加一、兩次,主觀上不明知是“套路貸”,以為就是幫老板討高利貸,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法認定。
(3)規(guī)定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仍具有組織發(fā)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等情形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guī)定外,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4)對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套路貸”犯罪,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5)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jù)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jīng)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犯罪集團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全程參與的跟隨者,以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認定從犯。
對于個別事實、個別環(huán)節(jié)參與的人員,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主犯,如果起幫助、次要作用,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從犯。
(6)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外,酌情從重處罰。
(7)根據(jù)其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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